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陳莊淑貞
陳 右 卿
游 豐 燦
陳 瀅 伃
陳 正 澤
陳 正 杰
陳 頌 文
何陳正櫻
陳 正 勲
陳 正 欽
陳 正 憲
陳 竑 成
陳 佳 妤
陳 正 達
陳 正 鑫
彭陳正梅
陳 正 森
陳 正 枝
陳 正 強
陳 正 美
陳 正 麗
陳 文 彬
陳 文 郎
陳 杏 花
林陳金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胡 宏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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