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368,2024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水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竣剴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團法人基督權能福音基金會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9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邱 景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駱 國 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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