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731,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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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劉榮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壢慈惠堂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裁定(112年度
台上字第230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5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補正,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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