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龍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捷冠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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