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吳淑貞
張永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5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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