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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湯惠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湯朝景間請求返還代為保管之租金收益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5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賴 惠 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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