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68號
聲請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蘇振綱
訴訟代理人蔡東賢律師
吳冠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保安會計師即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39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113 年7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 翁金緞
法官邱景芬
法官林慧貞
法官蔡和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詩璿
中 華 民 國113 年7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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