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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6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98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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