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何恭熾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陳政熙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胡耿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