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中國醫藥大學
法定代理人 洪明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綠茵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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