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782,2024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主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炫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7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