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張儷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荃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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