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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許志鴻 被 上訴 人 游賴節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蕭瑞邦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17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83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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