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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訴訟代理人 劉 晏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梁秀珍與被上訴人温秀蘭、温秀玉、温明亮(温秀蘭以次3人為受扶助人)、温正治、温正雄、温正明、温正春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5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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