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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108號
上 訴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馮基源律師
被 上訴 人 蘇中庸
訴訟代理人 黃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勞上字第1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