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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280號
上 訴 人 劉 信 輝 訴訟代理人 王瀚誼律師
楊芝庭律師
魏韻儒律師
被 上訴 人 鄭劉玉琴
黃劉玉敏
劉 怡 君
劉 香 利 劉 淑 惠
劉 玉 粉
劉 俊 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收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字第19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