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上,25,2024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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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陳言愷
參 加 人 凱思特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建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同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良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字第855號),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在第三審不得為訴之追加。

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改判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暨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外,尚以備位聲明,請求:㈠確認系爭本票債權為新臺幣(下同)78萬7231元。

㈡確認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於78萬7231元內有執行效力。

前開備位聲明部分,核屬訴之追加,依前揭說明,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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