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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04號
再 抗告 人 邱瓊煥
訴訟代理人 張淵森律師
再 抗告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間因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2年度抗字第275號),各自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之再抗告均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各自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再抗告人邱瓊煥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起訴,請求對造再抗告人苗栗縣政府應將其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000之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中000之0地號土地係民國110年4月19日分割自000地號土地)之「其他登記事項」欄之「國宅用地」註記予以塗銷。
苗栗地院認本件訴訟與同院95年度訴字第279號、原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60號事件(下稱前案)屬同一事件,邱瓊煥就同一事件為前案之請求,並獲敗訴判決確定,其提起本件訴訟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裁定駁回其訴。
邱瓊煥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邱瓊煥於前案係主張其因分割繼承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苗栗縣政府於71年9月13日函請地政事務所在系爭土地上為「國宅用地」註記,妨害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所主張不法妨害之事由為:⒈73年4月4日核發之使用執照,系爭土地未包含在興隆社區建築基地範圍內;
⒉兩造間未有任何契約關係,苗栗縣政府未就系爭土地進行價購或徵收程序。
本件勞工國宅社區興建事業原因不存在;
⒊依一般民間合建法理,建築剩餘土地應返還地主;
⒋國宅用地註記非預告登記,苗栗縣政府囑託註記並無依據;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塗銷上開註記。
於本件訴訟係以其因分割繼承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苗栗縣政府函請地政事務所在系爭土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為「國宅用地:『經97年度上易字第60號判決確定,不得塗銷』」註記,妨害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所主張不法妨害事由包含:系爭土地上「國宅用地」註記為預告登記之性質,因該預告登記所欲保全之苗栗縣政府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之債權請求權,於前案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11年7月29日時滿足權利失效之要件,故上開註記登記所保全之系爭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消滅,國宅用地預告登記之目的不能達成,應予塗銷,國宅用地註記不法侵害系爭土地所有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塗銷註記。
依其本件主張之事實,權利失效係在前案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97年7月16日)後之事由,不受前案既判力所遮斷,本件與前案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並不相同,二者非同一事件,因而將苗栗地院所為駁回邱瓊煥之訴之裁定予以廢棄。
二、按再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救濟方法,必須原裁定對其不利,始得為之;
如原裁定對其並無不利,自無許其提起再抗告之餘地。
又再抗告須對於原裁定所宣示之主文為之,若說明主文之理由雖於當事人有所不利,因無裁判效力,尚不得對之提起再抗告。
本件邱瓊煥對苗栗地院裁定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其抗告為有理由,廢棄苗栗地院所為駁回其訴之裁定,其主文對邱瓊煥並無不利。
至原裁定理由雖認瓊煥於本件主張之時效抗辯事由,時效完成時間在86年9月10日或96年間,係在前案確定判決97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屬前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提出而未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受前案確定判決既判力之遮斷效所及,此部分不得於本件再次要求法院重新評價等情,惟原裁定既廢棄苗栗地院駁回邱瓊煥之訴之裁定,對邱瓊煥並無不利,邱瓊煥對之提起再抗告,依上開說明,自非合法。
三、另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
有無違反更行起訴,應以前後兩訴是否屬同一事件為斷,即依前後兩訴之當事人是否相同,訴訟標的是否相同,訴之聲明是否相同、相反或可代用等因素決定之。
而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經原告主張並以原因事實特定後請求法院審判之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凡基於不同之原因事實所主張之權利,即為不同之訴訟標的。
邱瓊煥於本件主張系爭土地上「國宅用地」註記為預告登記之性質,該預告登記所欲保全之苗栗縣政府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之債權請求權,於前案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有權利失效之新事實,其並基此有妨害除去請求權,原法院因認本件訴訟之請求,非為前案之既判力效力所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
苗栗縣政府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邱瓊煥之再抗告為不合法,苗栗縣政府之再抗告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翁 金 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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