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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55號
抗 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48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
此項抗告,包括再抗告在內。
本件原法院民國112年12月25日所為112年度抗字第1484號裁定係於同年月29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再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算至113年1月8日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同年月12日始對該裁定提起再抗告,顯逾上開不變期間。
原法院因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背。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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