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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499號
抗 告 人 法商東方匯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弘伯
訴訟代理人 許修豪律師
康書懷律師
王碩勛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中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勞全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