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296,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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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王 寒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元堃(陳能宗之繼承人)等間請求變更調解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重上字第408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即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0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查聲請人向法扶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許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及委任狀可稽。

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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