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305,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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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陳 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仁間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287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87號裁定,聲請再審,並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固據提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

惟該清單僅能證明聲請人無該年度課稅所得與財產登記之事實,尚不足以釋明其確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法籌措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主筆)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管 靜 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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