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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周秀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貴鳳等間請求撤銷調解筆錄聲請再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28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85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翁 金 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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