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博邁特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秀珠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4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呂 淑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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