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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林瑞禎
林瑞麒
林瑞麟
林瑞芬
林瑞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奕華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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