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406,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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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屈萬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長庚分公司等間請求返還金錢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12年度上字第56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而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第三審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6號判決,提起上訴,並以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惟所提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翁 金 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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