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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81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戴中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楊峻沛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5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袁靜文
法官 王本源
法官 王怡雯
法官 林慧貞
法官 張競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依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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