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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李茂禎律師(即洪金城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洪金城與被上訴人堅美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95號、113年度台上字第34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許 秀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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