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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傅建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9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017號、113年度台上字第47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八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賴 惠 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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