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4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張良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良讚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0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王 怡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