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745,2024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鄒瑞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51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514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依該程序審理之,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

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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