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754,2024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本院裁定(111年度
台抗字第65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5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以113年度台聲字第97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30日揭示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經20日即同年6月1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公示送達公告足憑。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