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帛詩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湘昀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黃淑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淳紳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許 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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