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66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開鉅電腦輔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美鈴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何江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凱順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著作權等上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 周舒雁
法官蔡和憲
法官林慧貞
法官翁金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