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大新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志仁間請求行使歸入權等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28號、112年度台上字第94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上列事件各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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