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775,2024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

法定代理人 游林盛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游銘鈿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8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同造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邱 瑞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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