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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社區醫院協會
法定代理人 朱益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愛仁醫療社團法人愛仁醫院等間請求確認會員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1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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