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783,2024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游弘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翁琦琦與被上訴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89號),經本院選任為翁琦琦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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