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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楊孟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邱定輝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11號、113年度台上字第53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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