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790,202407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蘇友宏
蘇友彥
蘇友濱
蘇承璞
蘇承道

蘇友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蘇靈瑄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59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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