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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楊文治
藍淑芬
李適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華恩堂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83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73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6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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