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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93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陳永昇
上列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陳永貴、陳靜枝、陳永昌、陳永明、李陳昭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永富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子 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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