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796,2024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李金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淑惠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7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徐 福 晋晋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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