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44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吳倢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吳源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2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 高榮宏
法官 蔡孟珊
法官 藍雅清
法官 陳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