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844,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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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44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吳倢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吳源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2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  高榮宏
法官  蔡孟珊
法官  藍雅清
法官  陳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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