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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王琇瑾 林麗珍
林繁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投縣竹山鎮竹山國民小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5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呂 淑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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