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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92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直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梓鑫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直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時鐘陳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賴 惠 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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