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85,台聲,27,19960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 乙○○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聲請清算解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六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人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清算解散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清算解散事件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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