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二號
聲請人 鄭昭豊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本院
判決(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三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判決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乙○○」,應更正為「鄭昭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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