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85,台職,1,1996011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黃秋雄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院判決(
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九二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判決案由欄關於第二審判決日期所載「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三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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