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 甲○○Steve
乙○○Linda
代理人 史可堯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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